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终7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秦王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朋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显超。
委托代理人:***,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秦王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因出现了新的证据,致案件事实需要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2260号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秦王公司已预交274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孙鹏
审判员*珂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