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仲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与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要求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126587元案款及3413元执行费,本院已将案款126587元退付给申请人,后经申请人所述,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因保险公司现在正在对赔偿金额进行核算,待保险公司赔偿完之后,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公司将剩余案款一次性全部支付于申请人。本案执行标的234204元,现申请人已受偿126587元,未受偿107617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680号案执行终结。
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