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3执恢4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仲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案130000元,其中案款126587元、执行费3413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核算赔偿之后,由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剩余案款107617元一次性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遂依法裁定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6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请求本院恢复对本案剩余案款107617元的执行,本院遂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西安航发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剩余案款107617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陕0113执恢452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