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278号
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
被申请人:南昌市季候风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娜
申请人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季候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404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季候风汽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2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