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3民初15891号
原告:天津翼速航空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腾华里底商99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30772285
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申,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27510757Y
法定代表人:王乐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翼速航空快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本案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故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