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9892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天高科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琨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