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解行初字第60号
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