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解行初字第69号
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医疗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因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了焦(解)工伤认定(2014)008号《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故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段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