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30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解民劳初字第65号
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冉中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华,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应
审判员*娟
审判员*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