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01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路中立,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纳澜优舍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进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div>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纳澜优舍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