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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河南省纳澜优舍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民初22016号 原告***,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路中立,河南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纳澜优舍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进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div> 关于原告***诉被告***、河南省纳澜优舍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