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
法定代表人冉中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99号附1号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16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经协商一致,就本案所涉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在综合考虑已付款项、工期及施工质量等所有相关因素之后,原告与二被告三方共同确认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45万元。除此之外原告与二被告三方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项下包含但不限于:工程款、质量问题、工期问题、维修问题等全部合同权利及义务,均应被视为已妥善履行完毕,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对方追究法律责任,原告也不得再向二被告主张超出此确认工程款金额以外的任何款项。二、就该协议第一项确定的未结工程款45万元,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如下方式支付:2017年11月15日前由甲方支付2.5万元;2017年12月10日前由甲方支付10万元;2018年1月10日支付6.5万元;2018年2月10日支付6.5万元;2018年3月10日支付6.5万元;2018年4月10日支付6.5万元;2018年5月10日支付6.5万元。三、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本协议由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需支付原告的上述款项,由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汇至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麻清然账户,视为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欠款履行完毕。(户主:麻清然农业银行账户:62×××74)四、如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能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足额按期履行,则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未还款项并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五、被告***对被告郑州宝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本协议规定之工程款偿还问题向原告河南天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8年2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继续执行。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8年7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