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4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0634918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9847354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区。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涉及到债权转让与否、债权转让份额多少以及有无重叠问题,上述问题须将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清事实。因此,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72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 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