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执保54号
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黔江道1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冬根,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873949.1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信誉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873949.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白中信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