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海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金达路1888号办公楼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学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州土地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三层1-3-2室。
法定代表人:聂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众海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州土地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136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2603689.91元,被执行人山东中州土地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三层1-3-2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于文诚
审 判 员 顾 泉
审 判 员 邢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