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海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与山东众海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9617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娟(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涛(实习)(特别授权),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海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060729L。
法定代表人:张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超、翟树仙(特别授权),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济宁市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城区琵琶山路新世纪大厦B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3388595T。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军(特别授权),济宁任城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众海公共安全器材有限公司、山东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鹏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