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恢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定安名都****。
被执行人贵港市长龙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中段**聚福楼小区第****房/div>
被执行人**,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贵港市长龙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贵港市城区对面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贵国用(2004)第&tim**;×号],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处置完毕。被执行人贵港市长龙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贵港市长龙防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得款5673387.28元,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