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桂04民辖终13号
上诉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玉林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一审被告钟运、一审第三人玉林市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5民初1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该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故富华公司与钟运所签租赁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并未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条款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又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纠纷由富华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而富华公司所在地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审理的为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共同履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现根据原告提供材料反映,原告的住所地为广西梧州市吉祥路3号荔苑阁1#楼二楼,在梧州市长洲区的管辖范围内,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第三人玉林一建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第三人玉林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斌 审 判 员 毛   美   美 审 判 员 任       军 4
法官助理 劳嘉欣书记员吴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