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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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024执恢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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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
被执行人陆如常,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被执行人赖雅言,男,1980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步埠路42-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高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陆如常、赖雅言、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民终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如常、赖雅言、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支付3919983元,承担申请执行费41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了调查。2022年4月19日,我院依法划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冻结的存款73197.84元。因该笔债务履行与另案相关,目前该案正在审理阶段,故执行到位的案款暂不发放给申请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划扣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3197.84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陆如常、赖雅言、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需等待另案结果作为继续执行的依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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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闭晟毓
审判员  许宗报
审判员  黄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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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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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李淑棉
书记员唐铭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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