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114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谟,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
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吉祥路3号荔苑阁一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高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仙,女,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南隆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玲,女,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以已案外调解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17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农建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