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4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春谟,广西陆川县九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玉观,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象名都项目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南隆大街100号。
负责人:唐德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毅,广西通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吉祥路3号荔苑阁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梁高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仙,女,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南隆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俞彩贵,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莫仁峰,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象名都项目部、广西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德保盛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9.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农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