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9民初1809号
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11号楼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691972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蔡县开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蔡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9.50元,由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