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滑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6民初8392号
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2号11号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公安局,住所地:滑县滑州路与文明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
负责人:申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系公安局职工。
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03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20元,由原告北京华普安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