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无业,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俊凌,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无业,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生宇,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马邑南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季日荣,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栋,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6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晔
审判员  张平
审判员  丰德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