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民终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某,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山西省洪洞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朔州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市政工程公司、李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0)晋0602民初18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朔州市中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福审判员郑荣华
审   判   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亮书记员朱靖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