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拓尔隔音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方合子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拓尔隔音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6676号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对上诉人北京方合子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隔音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2民终667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京02民终6676号民事判决书第十页倒数第七行、倒数第六行“**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补正为“方合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种仁辉
审 判 员  钱丽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余周祺
书 记 员  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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