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湖德商初字第319号
原告***(身份证号码330521197511115615),男,1975
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筏头乡大造坞村***34号
。
被告上海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
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