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南宁市秀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