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申16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大楼南半部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丘江。
以上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天、***,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邓爱力。
再审申请人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江因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36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丘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家开
审判员***
审判员曾亦桦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