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防市民一终字第4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大楼南半部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振西。
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海关,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东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该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太,系该海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东兴海关公职律师。
上诉人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海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重审后确定。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崔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温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