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坤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122执1317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坤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8)桂0107民初4634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坤宝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坤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履行款26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3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坤宝投资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后申请人发函确认被执行人已支付260000元,并同意就余款免除还款责任,向法院申请执结。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已支付款项,申请人就本案申请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122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梁伟峰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