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2执1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通源路9号车间综合楼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50100737637946C。
法定代表人:关军,该公司总经理。
***、***与***、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1民终7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5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