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86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经开区迎凯路10-6号4号车间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3794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在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伏波大道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8214113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在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履行款1080000元及利息;2、受理费9925元;3、保全费5000元;4、执行费1334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桂0110执28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