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南宁天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6民初3837号 原告:广西南宁天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科德五金机电城B街B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754366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路10-6号4号车间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3794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中和街3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6MA5NG6GM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南宁天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南宁国恒供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宾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于被告就还款事宜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宁天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西南宁天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