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8执8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镇城村居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枣园村中街**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9)晋0108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被告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工程款1333526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二被执行人不服该判决,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晋01民终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晋0108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2019)晋0108执88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2019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19)晋0108执8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60624元或查封、冻结、扣留、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201740.26元。执行中二被执行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申2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0年7月2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1民再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3440号民事判决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8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西安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108执8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