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033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县蒲城镇荆坡村。
法定代表人:金双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春根,男,49岁,汉族,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蒲县黑龙关镇化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连荣,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县黑龙关镇化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蒲县黑龙关镇化乐村民委员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1033执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国卿
审 判 员 许学文
人民陪审员 王国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