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蒲县薛关镇南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晋1033民初114号
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蒲县蒲城镇荆坡村。
法定代表人:金双海,总经理。
被告:蒲县******民委员会,住所地:蒲县******。
法定代表人:李章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久虎,男,汉族,住蒲县******,***民委员会支部书记。
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蒲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双海、被告蒲县******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告承建了被告发包的”***桥”建设工程。2007年工程竣工,双方进行决算,支付部分工程款。2017年双方再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至今未付,故诉诸法院。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2.结算书一份。3.欠条一张。4.证人李某证言。
被告蒲县******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辩称***委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蒲县******民委员会承认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及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包井沟村井山大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预算价款:52377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工地施工,工期一年,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2008年8月,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计675067.71元。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60余万元。2010年1月9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将工程竣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决算单将工程款全部及时支付给原告,因双方最后确认日期为2010年1月9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利息计算日应从2010年2月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蒲县******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山西省蒲县兴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蒲县******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左永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毛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