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2078号
原告:***(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315(商务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翟国锋。
被告: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靠山集乡经济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进荣。
原告***(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屈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