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洋,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居民身份证。
被告:南阳建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七里园乡太平庄蓝调街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生,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靠山集乡经济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进荣,总经理。
被告:中核坤华南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北京大道南方家园小区174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阳建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华清荣益地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核坤华南阳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因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以及住所地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612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靖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