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永联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5639号
原告:湖北永联母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临空港工业园临空南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永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幢1层01033室。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
本院于2022年9月3日收到原告湖北永联母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9月5日向原告湖北永联母线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湖北永联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永联母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雷新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思佳
书 记 员 杨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