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4249号
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古井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58246009XK。
法定代表人:王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进军,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幢1层01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新,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胡世强,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董永路8号民邦槐荫东岸6幢5层05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20822T。
法定代表人:黎凤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成,湖北法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世强、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9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20)鄂09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1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民申4086号、4363号民事裁定,指令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1年8月2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9民再23号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没有依法向被告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其未能参加一、二审诉讼为由,裁定撤销本院(2019)鄂0902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及其(2020)鄂09民终625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909元,减半收取计15954.50元,由原告湖北雄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月明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春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聂 蕾
书 记 员  朱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