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民初432号
原告:***,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清,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幢1层010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1808128499。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申诉、上诉,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调解、和解,代领、代签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代办诉讼费退费等。
原告***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7元,减半收取23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慧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丽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