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9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城市中央广场南区24幢1层01033室。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2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6元,减半收取12558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文清
审 判 员 申 斌
审 判 员 何义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毅
书 记 员 章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