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743号
原告:***宏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尹征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佳彬、潘姿,湖北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张良。
原告***宏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宏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文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泽治
书 记 员 郭 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