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98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磁大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498。
法定代表人:黄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 松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方 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
书记员宋羽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