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662号之一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经济开发区毋敛大道145号(力顺机械有限公司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L9TT04。

法定代表人:曾格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广鑫,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磁大路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058481M。

法定代表人:潘俊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建节能玻璃(贵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陆 航

书 记 员  刘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