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2442号
原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磁大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
被告: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498。
法定代表人:黄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玲。
原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三九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故本院准许其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林宇军
人民陪审员 范望白
人民陪审员 张占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