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兰州某某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2民初1354号
原告:兰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
法定代表人:丁和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海锋,四川润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磁大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兰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兰州**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文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