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知民初29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磁大路甲3号。
法定代表人:潘俊清。
原告***与被告北京兴安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
审 判 员 陈 洋
审 判 员 张 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庞海龙
书 记 员 刘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