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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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393号
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5554606173。
法定代表人:包金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第三人王培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冻结的申请人账户(账号:1508××××4281)内存款1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2021年4月30日始至2022年4月29日止。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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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冻结的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508××××4281)内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元生
审判员  张丽霞
审判员  毕洋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