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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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1393号之二
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柳树川村三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15554606173。
法定代表人:包金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华,内蒙古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
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第三人王培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内2221民初1393号民事裁定,对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冻结的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5×××81)内存款1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29日止。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以申请撤回起诉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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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15×××81名下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内2221民初1393号案件中对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冻结的申请人兴安盟金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15×××81)内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元生
审判员  张丽霞
审判员  毕洋洋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建瑞